吴丽华:决策失误,不能只由执行者买单
2001年8月,兰家元走马上任自贡市荣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不久他发现,该局此前将荣县房地产交易所全部改制成市场性质的中介公司的做法违规,就多次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在得不到明确支持的情况下,任其继续违规运作,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兰家元还在任职期间受贿3万多元。被判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判决两罪均免予刑事处罚。(2月18日《华西都市报》)有友认为,作为大权在握的房管局局长,兰家元在2002年至2006年春节期间,5年才收受两家改制公司负责人的33000元,还不如别人一两顿饭花得多呢。更何况,在受贿时,也没有什么具体的请托事项,与动辄贪污受贿几千万甚至数亿元的大贪相比,兰家元简直是个清官了。因此,判他受贿罪,有点“过了”,言下之意,颇有点为他抱屈。但我并不这么认为。作为一名官员,受贿,哪怕是一分钱,无论从*纪还是国法来衡量,都是不应该的。他既然收受了贿赂,法律自然要给他以应有的制裁,他也理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是毫无疑问的。有道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为什么别人要给你送几千块钱,而不给我或他送?至于说到 “无具体请托事项”,不过是时候未到罢了。俗话说,拿人的手软,吃人的嘴短。虽然那几次“无具体请托事项”,但有谁知道,兰家元不会在以后对行贿者 “高抬贵手”,开一面?要知道,行贿者总是会以小博大,吃小亏占大便宜的。而受贿者的任何一次出卖原则,“高抬贵手”,都可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从而让纳税人的血汗钱付之东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没什么不妥。甚至可以说,他获受贿罪,是罪有应得。不过,要说兰家元还犯有玩忽职守罪,我却有话要说。据报道,把荣县房管局下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改制,组建房地产咨询公司和房地产评估公司,是经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将房屋产权收件、初审工作,授权给改制后的两个公司,且由两公司收取相关手续费。这种做法,在兰家元担任荣县房管局局长后,就以 “改制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向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反映过,但没有得到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下级的兰家元除了箫规曹随,继续沿用以前做法,还能有什么办法?除非他拒绝上任,否则,只能被逼良为娼。结果当然是在意料之中的在此期间,两公司收取了本应由国家收取的房屋交易手续费、抵押手续费等共700多万元,用于公司各种支出和股东分红。一个纯属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却要由一位对此*策持反对意见的执行者买单,这实在太具讽刺意味了。如果说,由于兰家元没及时收回行*职能的行为与700余万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流失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的话,那么,决策者更是难辞其咎。然而,现在的情形却是决策者毫发无损,只有兰家元一个人做了替死*。真是刑不上大夫啊!难道法律也可以选择性地来执行,可以对决策者开一面吗?吴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