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福利机构可基本保障在院儿童基本权益
新华北京11月20日电(李菲)通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加强培训,我国儿童福利机构已经实现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及教育型的转变,基本保障了在院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11月20日是 国际儿童日 。从民*部了解到,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孤残儿童的基本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2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对其作了修改,放宽了收养条件和统一登记成立收养关系的程序,使更多的孤残儿童和弃婴被家庭收养,得到了家庭的温暖,实现了在家庭生活的愿望。 2001年,民*部颁布实施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范社会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的服务。 2003年,民*部出台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被寄养儿童的权利,寄养家庭的条件和义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以及民*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责任等,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006年3月,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等1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孤儿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住房、就业等提出了9个方面的优惠*策。 2010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等措施。 国际儿童日 是一个由联合国发起成立的纪念日,其目的是为促进儿童保护、福利和教育等事业的发展。